第一條 | 本設置辦法依國立中央大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會議之應出席成員為本所之主聘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有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
第三條 | 本會議由所長召開並擔任主席,若所長因事不能出席,可指定本所主聘專任教師(或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一人擔任臨時主席。出席人數為應出席者半數(含)以上,始得開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 ||
第四條 | 本會議審議事項包括所務發展計畫之確認與所經費預算之分配、教務及學生事務、各種組織章程、辦法、細則之擬定、所長提議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 ||
第五條 | 一般議案表決結果以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為通過。如有重大議案,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以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 ||
第六條 | 本會議設置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