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依「國立中央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以所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本會委員由全體專任(案)主聘教師組成。本會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請院長會同主任委員就院教評會委員選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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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開會時由所長擔任主席,所長因事未能出席時,由在場委員互推主席,主持會議。 | ||
第四條 | 本會應審(評)議事項如下: | ||
一、 | 依本校三級教評會分工一覽表規定之工作項目。 | ||
二、 |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事項。 | ||
重大案件含專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評鑑、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改聘、延長服務、兼任教師申請資格審查,兼任教師升等改聘等。 | |||
除前項重大案件外,其餘為其他案件,但有三人以上委員異議,經在場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則應改為重大案件。 | |||
第五條 |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因借調、出國研究進修、休假研究、兼任本校一級行政主管因公事由或委員因重大傷病請假等無法行使職權得扣除)始得開議,惟審議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案件仍至少有五人(含)以上出席,其中三位須為教授,始得開議,不足之數由院長會同所長就院教評會委員擇聘之。 | ||
第六條 | 開會時,除第二條規定人員在場外,依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委員為審查案之當事人應迴避之,對於重大案件,低階委員應迴避參與高一階(含)以上教師審議案件,若有委員提出應迴避時,則以在場委員過半數決定之。應迴避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迴避後至少有五人,始得繼續討論。 | ||
第七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所長提議或三位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所有案件應提供基本資料。 | ||
第八條 | 審議程序: | ||
一、 | 本會審議重大案件,應以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審議通過。 | ||
二、 | 其他案件應以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審議同意為通過。 | ||
第九條 | 教師初聘: 依本所需求及發展,就初聘教師案在本會中提出討論。初聘教師之資格審查依本所「新聘專任教師及兼任教師資格審查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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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教師升等: | ||
一、 | 教師升等每學年辦理一次。 | ||
二、 | 符合國立中央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教師,得於每年規定日期前,依本所「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 ||
三、 | 升等教師之著作評審可由當事人提出外審迴避名單至多三人,及所內推薦名單三至五人,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參考。 | ||
四、 | 升等教師著作經校外審查完畢後,依本所「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評審。 | ||
第十一條 | 當事人對於本會所為之升等案件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依本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提起申覆。 |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校教評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