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辦理本所教師升等審查,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地球科學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校、院升等辦法)規定,訂定本所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申請升等教師除應符合校、院升等辦法之相關規定與基本門檻外,尚需符合「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教師升等標準細則」,方可送院外審查。 | |||
第三條 | 升等教師需依地科院及校方規定繳交資料,提供相關電子檔及紙本裝訂成冊,資料提供項目依該年度地科院通知辦理教師升等作業事項而定。 | |||
第四條 |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申請升等教師之審議,根據本所教師升等標準,就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升等生效日往前逆算,以下同)五年之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三項為之。 | |||
第五條 | 申請升等教師經所教評會初審通過者,由院辦理專門著作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審查人數六人以上,審查結果應符合下列標準始得提本所教評會審議: | |||
一、 | 升等教授者:著作外審總評等級需至少有六分之五(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之外審委員評定「優」以上,或至少有三分之二(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之外審委員評定「優」以上且至少1位評定「極優」,又外審平均分數均應達80分以上。 | |||
二、 | 升等副教授、助理教授者:著作外審總評等級需至少有三分之二(小數部分無條件進位)之外審委員評定「優」以上,且外審平均分數應達80分以上。 | |||
第六條 | 專門著作外審成績之計算,係以全部外審委員審查結果之評分相加除以外審份數所得之平均數。所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外部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 |||
第七條 | 前述第四條之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三項分數之評量,以及審查內容如下: | |||
一、 | 研究績效(50%):總權重為50%,區分為專門著作及其他研究成果: | |||
1、 | 專門著作(35%):包含代表著作一篇(冊)及其他參考著作。 | |||
2、 | 其他研究成果(15%):含研究計畫獎助、產學合作、專利、技轉、對社會之影響度、獲得國內外獎項、促成整合型或跨領域計畫、帶領學生參加各項研究競賽等其他學術榮譽或成就。 | |||
二、 | 教學績效(30%):本項評量依下列兩部分評分: | |||
1、 | 授課種類、總數、上課人數及教學評量等其他相關資料。 | |||
2、 | 指導研究生、指導大學部學生參與研究、教學榮譽、及改進實驗、教學、撰寫教材等其他促進教學效果之表現。 | |||
三、 | 輔導與服務績效(20%): 本項評量依申請人輔導學生、擔任導師、兼任行政職務、參與系院校服務及校外服務之具體貢獻等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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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表。 | |||
第九條 | 所教評會應依申請升等教師之其他研究成果、教學、輔導與服務績效予以評分,另加計專門著作外審成績後三項權數總分達80分以上之票數,達出席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時為通過,該申請升等之資料方可送院評審。 | |||
第十條 | 經本所審議未通過升等者,應於所教評會議紀錄確定後一週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申請升等教師若不服所教評會之審查決議,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依地球科學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校、院升等審查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核備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