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細則依據本所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二條訂定。 | |||||
第二條 | 前述第四條之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三項分數之評量,以及審查內容如下: | |||||
一、 | 研究成果: | |||||
(一) | 專門著作: | |||||
1、 | 申請升等教授者,至少要有一篇第一作者,與兩篇第一或通 訊作者之SCI(E)、SSCI、A&HCI之期刊論文發表(或被接受)。前述論文須載有國立中央大學名稱。申請升等副教授者,至少要有三篇載有國立中央大學名稱之SCI(E)、SSCI、A&HCI 期刊論文發表(或被接受),其中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
2、 | 代表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所指導學生為第一作者且申請者為單一通訊作者,並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期刊無此慣例者不在此限),並符合以下規定: | |||||
(1) | 申請升等副教授或109學年以前副教授申請升等教授者:須發表於申請升等五年內公告之地科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附錄-各系所教師升等代表著作重要期刊列表」中。亦得選擇適用申請升等五年內公告之附錄2-升等教授代表著作標準之規定。 | |||||
(2) | 109學年(含)以後升等副教授或以副教授起聘者,擬申請升等教授時,其升等代表著作須符合申請升等五年內公告之地科院「升等教授代表著作標準」。 | |||||
3、 | 前述論文不包括發表在學術期刊中的期刊前言(Preface)、作者回函(Author Respondence)、論文勘誤(Corrigendum)以及評論(Comment)。 | |||||
(二) | 其他研究成果:申請升等教授者,應獲四件以上產學研究計畫,其中至少二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或一件多年期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獲二件以上產學研究計畫,其中至少一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 | |||||
二、 | 教學成果: | |||||
(一) | 基本授課時數:每學年教學應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規定中第三、六、十二條有關授課時數規定,惟專簽核准減授課程者例外。 | |||||
(二) | 學生成績:依規定按時繳交。 | |||||
(三) | 教學評量:不得連續兩學期有課程之教學評量分數低於3.5分。但修課人數75人以上大班課程及全英語課程之教學評量分數為3.3分。 | |||||
(四) | 提出申請升等之當學期應在校實際授課。 | |||||
三、 | 輔導與服務成果: | |||||
(一) | 校內: | 除教師新聘第一學年外,平均每學年至少擔任大學部導師或指導研究生及各類校內委員(校、院或系級)一次。 | ||||
(二) | 校外: | 至少滿足以下任一項: | ||||
1、支援公/私部門行政與科技管理工作或借調服務。 | ||||||
2、學術性期刊審查或擔任各類國內外學術組織主要工作人員。 | ||||||
3、社會服務、擔任意見領袖、主持公共論壇等。 | ||||||
第三條 | 申請升等教師應自行擇定一篇(冊)論文為代表著作,所提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代表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
二、 | 參考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 |||||
三、 | 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 |||||
第四條 | 符合前條申請升等之教師,需備齊規定資料,在規定時程內,經本所教評會審查該申請升等教師之資格是否滿足本所升等標準,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通過後方可送院審查。 | |||||
第五條 |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核備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