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長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
92.9.22 所務會議通過
92.10.15 院務會議通過
92.12.1 簽請校長核備通過
97.2.25 所務會議修改
97.3.4 院務會議通過
97.6.6 簽請校長核備通過
100.9.23 所務會議修改
100.11.1 院務會議通過
100.11.16 簽請校長核備通過
103.9.9 所務會議修改
103.11.25 院務會議通過
104.2.6 簽請校長核備通過
第二條
本所所長之推薦人選,由選舉產生。
二、
候選人資格:本所主聘之專任(專案)副教授(含)以上教師。
第四條
新任所長產生方式︰
一、
現任所長或代所長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召開所務會議,進行推選作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投票人數須超過具有投票資格人數之三分之二(含)。
二、
投票分兩階段進行:
1、
提名投票:由投票人就候選人中至多圈選三位,依得票高低順序選出三位。如有退出,依次遞補。
2、
同意投票:由投票人就被提名之候選人,行使同意投票。得票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含)的候選人,向校方推薦。
三、
以上述方式需推選二至三位副教授以上教師為新任所長候選人,簽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五條
所長續任方式:
所長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向院長表明續任意願,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主持所長續任審議會議,以全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同意通過續任案。
第六條
所長去職方式︰
所長若有不適任事宜,經本所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向院長提不適任案,經院長同意後,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籌辦不適任案投票,並於連署案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以全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並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予以解職,由院長建議專任(案)副教授以上教師之代理所長人選簽請校長核定,代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院長若認為所長不適任,亦可依前項方式辦理。
第七條
現任所長聘期未滿自請辭兼,需於所務會議說明並簽請校長獲准後,再續辦理新任所長遴選程序。
第八條
辦理新任所長遴選,遇有現任所長任期屆滿無續任意願、或續任已達規定次數、或聘期內辭兼,應將現任所長排除於候選人資格之外。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經院務會議審核,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