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所所長之推薦人選,由選舉產生。 | ||||
一、 | 選舉人資格:本所主聘專任(專案)教師。 | ||||
二、 | 候選人資格:本所主聘之專任(專案)副教授(含)以上教師。 | ||||
第三條 | 本所所長任期為三年,得續任一次。 | ||||
第四條 | 新任所長產生方式︰ | ||||
一、 | 現任所長或代所長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召開所務會議,進行推選作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投票人數須超過具有投票資格人數之三分之二(含)。 | ||||
二、 | 投票分兩階段進行: | ||||
1、 | 提名投票: | 由投票人就候選人中至多圈選三位,依得票高低順序選出三位。如有退出,依次遞補。 | |||
2、 | 同意投票: | 由投票人就被提名之候選人,行使同意投票。得票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含)的候選人,向校方推薦。 | |||
三、 | 以上述方式需推選二至三位副教授以上教師為新任所長候選人,簽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 ||||
第五條 | 所長續任方式: 所長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向院長表明續任意願,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主持所長續任審議會議,以全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同意通過續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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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所長去職方式︰ 所長若有不適任事宜,經本所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向院長提不適任案,經院長同意後,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籌辦不適任案投票,並於連署案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以全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並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予以解職,由院長建議專任(案)副教授以上教師之代理所長人選簽請校長核定,代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院長若認為所長不適任,亦可依前項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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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現任所長聘期未滿自請辭兼,需於所務會議說明並簽請校長獲准後,再續辦理新任所長遴選程序。 | ||||
第八條 | 辦理新任所長遴選,遇有現任所長任期屆滿無續任意願、或續任已達規定次數、或聘期內辭兼,應將現任所長排除於候選人資格之外。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經院務會議審核,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