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下稱本所)為維護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品質,符合學術倫理規範,依本校「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要點」及「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下稱本準則)。 | |
第二條 | 本所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資格依本校「學則」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每位專任主聘教師每學年新收指導研究生人數上限以六位為原則。本所教師就指導研究生人數如有超出規定之需求者,得於所務會議審核同意後,以借用名額之方式,向其他教師協調之。 | |
第三條 | 本所研究生之學位論文須符合本所專業領域,並依本校學位考試細則第五條之一規定,完成論文審定前須經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確認,如有不符本所專業領域之爭議,依本校「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要點」第七條規定辦理。 | |
第四條 | 本所研究生辦理畢業離校程序前,須繳交定稿學位論文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至所辦存查,且排除引言、參考文獻、目錄、附件及畢業生本人曾擔任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論文,其比對相似度應低於百分之三十。如未符合所訂標準,須敘明具體理由並經指導教授確認,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 |
第五條 | 學位考試委員,應對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口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第四條認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一、二目之3、4特殊條件遴聘口試委員,須提交委員之專長領域與學生學位論文內容之相關性說明,送所務會議核定遴聘資格。 | |
第六條 | 學位論文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規定,應提供公眾於國家圖書館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認定者,得申請學位論文不公開或延後公開。 | |
第七條 | 本準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