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依中央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由本所全體主聘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組成,由所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業界代表、雇主、校友、學生、家長等成員列席。 | ||
第三條 | 本會負責工作如下: | ||
一、 | 本所課程之規劃與修訂。 | ||
二、 | 協調及安排各教師所擔任之課程及授課時間。 | ||
三、 | 其他與課程及學分認定相關事宜。 | ||
第四條 | 新學期課程若與上一學年該學期課程有刪減時,任課教師需至本會說明,經會議通過方得調整。 | ||
第五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事項,須提報所務會議核備。 |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