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建立本所各項招生考試作業程序,以利進行各項招生工作,特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各項招生作業規範」,訂定「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所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由本所全體主聘之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組成,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本所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得併於所務會議中實施。 | ||
第三條 | 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應訂定各項招生之名額、考試日期、考試方式、筆試科目及配分比例、錄取原則(含流用原則)等事項。 | ||
第四條 | 各項招生之考試方式得包含審查、口試或筆試,辦理審查或口試,須有考試委員三人(含)以上;筆試各科之命題委員人數以兩人為原則,考試委員得聘請所外人士擔任。 | ||
第五條 | 本所各項招生考試作業程序,悉依「國立中央大學各項招生作業規範」辦理。 | ||
第六條 | 本所各項招生作業經費編列,悉依據本校「各項考試經費分配運用及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辦理。 | ||
第七條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送校招生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