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96.9.7 所務會議通過
96.12.26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9.3.19 所務會議修訂
99.6.23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1.9.19 所務會議修訂
101.10.17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畢業學分至少須修滿24學分。 | ||
第三條 | 課程規定 | ||
一、 | 「陸地水文過程」及「大氣海洋過程」兩門課程中,至少擇一選修。 | ||
二、 | 「流體動力學」、「近岸水文學」及「水化學」三門課程中,至少擇 一選修。 | ||
三、 | 「應用數學方法」、「應用數值方法」及「資料分析」三門課程中,至少擇一選修。 | ||
四、 | 「專題討論」及「書報討論」課程必修四學期。惟修業未滿四學期者,每學期必修前述二門課程。 | ||
五、 | 除上述必選課程外,其他選修課程需由指導教授或導師同意選修。 | ||
第四條 | 論文指導 | ||
一、 | 入學新生由導師全權輔導至確定指導教授止。 | ||
二、 | 碩士班學生須於第一學年上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繳回「新生面談暨指導教授確認單」並確認指導教授。 | ||
三、 | 本所合聘或兼任教師每屆至多指導一名學生,且需與所上專任(案)教師共同指導。 | ||
第五條 | 學分抵免依照本所「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 ||
第六條 | 學位考試依照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 ||
第七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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