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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96.9.7 所務會議通過
96.12.26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9.3.19 所務會議修訂
99.6.23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1.9.19 所務會議修訂
101.10.17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畢業學分至少須修滿24學分。
第三條   課程規定
    一、 「陸地水文過程」及「大氣海洋過程」兩門課程中,至少擇一選修。
    二、 「流體動力學」、「近岸水文學」及「水化學」三門課程中,至少擇 一選修。
    三、 「應用數學方法」、「應用數值方法」及「資料分析」三門課程中,至少擇一選修。
    四、 「專題討論」及「書報討論」課程必修四學期。惟修業未滿四學期者,每學期必修前述二門課程。
    五、 除上述必選課程外,其他選修課程需由指導教授或導師同意選修。
第四條   論文指導
    一、 入學新生由導師全權輔導至確定指導教授止。
    二、 碩士班學生須於第一學年上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繳回「新生面談暨指導教授確認單」並確認指導教授。
    三、 本所合聘或兼任教師每屆至多指導一名學生,且需與所上專任(案)教師共同指導。
第五條   學分抵免依照本所「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第六條   學位考試依照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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