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博士班研修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博士班研修辦法
94.10.28 所務會議通過
95.3.28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6.10.17 教務會議討論修正
96.12.26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99.3.19 所務會議修正
99.6.23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2.9.18 所務會議修訂
102.10.16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05.3.9 所務會議修訂
105.6.15 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 本所為便於辦理學生之入學、研修需求、資格考試及學位論文考試等事宜,參照本校教務章則及相關規則,訂定本所博士班研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獲有碩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通過者;或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及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後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逕修讀博士者。 | ||
第三條 | 博士班入學考試由本所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辦理。 | ||
第四條 | 入學考試方式與成績計算,依本校研究所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 ||
第五條 | 入學考試錄取名單,應經本所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學校招生委員會公告。 | ||
第六條 | 學生擬逕修讀本所學位者,應符合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及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於每年七月十五日(第一梯次)或一月十五日(第二梯次)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 ||
第七條 |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之審查,應經本所所務會議同意通過後送教務處呈請校長核定。 | ||
第八條 | 學生應請本所專任(案)教師任指導教授。本所合聘或兼任教師每屆至多指導一名學生,且須與所上專任(案)教師共同指導。學生入學後由指導教授督導並查核其研修進度。研修期間可申請更換指導教授,經所務會議通過得更換之。 | ||
第九條 | 學生應遵循本所研究規定及學校有關規定進修,如有違反規定之情形,應由指導教授提請所務會議處理。 | ||
第十條 | 學生入學後應於第三學期結束前與指導教授共同擬訂研修計畫書,並邀請二至三位助理教授(含)以上或相當資格之研究人員組成委員會審查其研修計畫書。期限前未提研修計畫書或研修計畫書經審查未通過者,須說明原因,並申請延期,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得延期至多一學年。未照章辦理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得更換指導教授。 | ||
第十一條 | 學生之研修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二至三門核心科目、研究重點、研修進度、著作發表及各項考試資歷等資料。 | ||
第十二條 | 學生應於博士班資格考前至少一學期通過研修計畫書審查,未通過者,不得申請博士班資格考試。 | ||
第十三條 | 學生於本所修業期間,除專題討論與書報討論之學分外,至少須修滿 18 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則至少須修滿 34 學分。 | ||
第十四條 | 學生可在本所或相關系所開設之課程中選修,其中可作為博士班核心科目之課程由本所課程委員會決定之。 | ||
第十五條 | 學生於就讀碩士班階段修習通過本所訂之博士班核心科目課程或類似課程者,得向本所課程委員會申請免修。 | ||
第十六條 | 學生在學前四學期必修本所博士班專題討論與書報討論。博士班三年級以上免修前述兩門課程,惟每學期須於書報討論課程時段報告研究進度一次。 | ||
第十七條 |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 ||
第十八條 | 博士班資格考試包括筆試與口試。 | ||
第十九條 | 博士班資格考筆試於每學期開學前舉行一次,欲參加考試者,須於十二月或六月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 ||
第二十條 | 學生所提研修計畫通過審查者於該學期結束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參加資格考筆試。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三學年結束前參加資格考試,未參加者須說明原因並申請延期,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得延期至多一學年。至第五學年結束前(不含休學)仍未通過博士班資格考試者,應依「國立中央大學學則」第六十條規定報請學校退學。 | ||
第二十一條 | 資格考筆試為二門考試科目,其範圍、題目與評分由博士生指導委員會依該生所修課程及博士論文方向決定之。考試科目應與該生之博士班核心科目相關。 | ||
第二十二條 | 博士生指導委員會為指導教授邀請三至五位助理教授(含)以上或相當資格之研究人員所組成,指導委員會委員資格須經所長審查通過。 | ||
第二十三條 | 資格考各科筆試成績以 70 分(含)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 | ||
第二十四條 | 學生未通過資格考筆試者(不滿 70 分),應於半年內申請重考。資格考以二次為限,二次未通過者應依「國立中央大學學則」第六十條規定報請學校退學。 | ||
第二十五條 | 學生通過資格考筆試後,應於一年內提出論文研究計畫書,並由博士生指導委員會負責審查並進行口試。 | ||
第二十六條 | 學生論文研究計畫書未通過審查者,應於半年內重新提請審查。提請審查以三次為限,三次未通過者應依「國立中央大學學則」第六十條規定報請學校退學。 | ||
第二十七條 | 學生通過資格考試並符合「國立中央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規定者,經博士生指導委員會同意,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 ||
第二十八條 | 未通過博士生論文研究計畫或博士資格考試者,若為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者,依「國立中央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辦理,其餘學生依「國立中央大學學則」規定辦理。 | ||
第二十九條 | 學生應於學位論文考試之前,須以第一作者至少發表(含正式被接受者)一篇於修業期間完成且與博士論文研究有關之期刊或專書論文。 | ||
第三十條 | 學生符合研修要求、資格考試或其他相關規定,經指導教授同意,得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 ||
第三十一條 | 學位考試由博士生指導委員會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學位考試。 | ||
第三十二條 |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已申請學位考試學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校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本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得以一次不及格論。 | ||
第三十三條 | 學位論文的評分標準由博士生指導委員會決定之。 | ||
第三十四條 | 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若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得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八條規定,授予碩士學位。 | ||
第三十五條 | 畢業前應依規定格式製作論文、提要之電子檔案,於離校前一週繳交。 | ||
第三十六條 | 離校前應清理研究室及實驗室所使用之空間及設備,歸還所借用之各項設備及物品,離校申請單須經指導教授、所辦公室、各實驗室及所長簽名確認後,始可向學校辦理離校手續。 | ||
第三十七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 ||
第三十八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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