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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友會設置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友會設置辦法

97.5.3 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0.6.4 會員大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為凝聚所友情誼,並積極參與國家社會發展,交換學術心得,砥礪學行,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定期召開會員大會。
二、
關於所友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三、
關於校友聯誼通訊事項。
四、
關於學術研究及出版事項。
五、
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
於本所碩博士班肄、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
現於本所就讀同學,均為本會學生會員。
三、
曾任職或者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之教職員,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四、
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所之教職員,由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當然會員。
五、
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所肄、畢業者,由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六、
於學界學術方面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
收受本會各種刊物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第八條
凡會員之言行有損本會名譽者,得經會員大會成員決議予以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五至七人,監事三至五人,均由會員選舉產生,組織理監事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第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會員自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會員自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理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會員就監事中選產生。常務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及會務顧問、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均為義務職。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召開會員大會。
二、
核訂會務計劃。
三、
聘派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
四、
編製預算及決算。
五、
議決各項會務活動。
六、
辦理監事移付執行案件。
七、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
審察預算、決算及財務有關事項。
三、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
擔任各項選舉之司選工作。
五、
審查本會章程修正案。
六、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會長、理事、監事。
二、
議決年度活動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置財務、所友服務、學術及出版、聯誼活動、專案等委員會,各委員會職掌另訂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監事聯席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均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年費。
二、
自由捐助。
三、
基金之孳息。
四、
出版品之收入。
五、
各項活動之剩餘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設置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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