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友會設置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友會設置辦法
97.5.3 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0.6.4 會員大會修改
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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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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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為凝聚所友情誼,並積極參與國家社會發展,交換學術心得,砥礪學行,服務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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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 | 定期召開會員大會。 | ||
二、 | 關於所友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 ||
三、 | 關於校友聯誼通訊事項。 | ||
四、 | 關於學術研究及出版事項。 | ||
五、 | 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 ||
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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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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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會員資格 | ||
一、 | 於本所碩博士班肄、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 | ||
二、 | 現於本所就讀同學,均為本會學生會員。 | ||
三、 | 曾任職或者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之教職員,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 ||
四、 | 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所之教職員,由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當然會員。 | ||
五、 | 於國立中央大學其他系、所肄、畢業者,由會員二人之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 ||
六、 | 於學界學術方面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
一、 |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
二、 | 提案權及表決權。 | ||
三、 | 收受本會各種刊物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
二、 | 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 ||
三、 | 按期繳納會費。 | ||
第八條 | 凡會員之言行有損本會名譽者,得經會員大會成員決議予以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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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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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 ||
第十條 | 本會設理事五至七人,監事三至五人,均由會員選舉產生,組織理監事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 ||
第十一條 |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會員自理事中選舉產生。 |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會員自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因故未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理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會員就監事中選產生。常務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及會務顧問、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均為義務職。 |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召開會員大會。 | ||
二、 | 核訂會務計劃。 | ||
三、 | 聘派各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 | ||
四、 | 編製預算及決算。 | ||
五、 | 議決各項會務活動。 | ||
六、 | 辦理監事移付執行案件。 | ||
七、 |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 ||
二、 | 審察預算、決算及財務有關事項。 | ||
三、 |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 ||
四、 | 擔任各項選舉之司選工作。 | ||
五、 | 審查本會章程修正案。 | ||
六、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
第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選舉及罷免會長、理事、監事。 | ||
二、 | 議決年度活動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三、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
四、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第十八條 | 本會得設置財務、所友服務、學術及出版、聯誼活動、專案等委員會,各委員會職掌另訂之。 | ||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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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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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 | ||
第二十條 | 理監事聯席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均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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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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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
一、 | 會員年費。 | ||
二、 | 自由捐助。 | ||
三、 | 基金之孳息。 | ||
四、 | 出版品之收入。 | ||
五、 | 各項活動之剩餘款。 | ||
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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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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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設置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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