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研究生學分抵免辦法
99.3.19 所務會議修訂
99.6.23 教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學分抵免辦法」訂定。 | ||
第二條 | 抵免學分應於入學或轉所之第一個學期校曆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限申請一次。 | ||
第三條 | 新生申請抵免課程,如該課程已計入前一學位最低畢業應修學分數者,不得辦理學分抵免。 | ||
第四條 |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 | ||
一、 | 曾在大專校院就讀後再就讀本校之新生。 | ||
二、 | 學位生(學、碩、博)入學前先修讀學分,持有學分證明或成績單者。 | ||
三、 | 在本校期間修習其他課程持有學分證明者。 | ||
第五條 | 碩士班新生已修習本所課程,成績及格(70分),且未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者,得申請抵免學分。申請抵免之課程,若為本所課程,則予追認,若為他校或本校其他系所研究生課程,則需經過本所以考試(70分以上)或審查方式認定之,碩士班抵免學分上限為本所碩士班畢業學分數的三分之二。 博士班新生於入學前四年內曾修習本所課程,各科成績均達80分以上,且未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者,得申請抵免學分。申請抵免之課程,若為本所課程,審查後得予追認,若為他校或本校其他系所研究生課程,則需經過本所以審查方式認定之,博士班抵免學分上限為本所博士班畢業學分數的二分之一。 專題討論、書報討論、專題研究,不得申請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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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抵免學分之「範圍」、「原則」及「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均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辦理。 | ||
第七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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