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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專任教師升等標準細則

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專任教師升等標準細則

90.6.29 所籌備委員會會議通過
92.4.21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5.30 院教評會核備
102.9.18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13 院教評會核備
102.12.3 院教評會修改及核備
104.9.24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1.10 院教評會修改及核備
105.5.9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6.7 院教評會核備
109.9.10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10.30 院教評會核備
111.9.8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11.8 院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本所專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二條訂定。
第二條   前述第四條之研究、教學、輔導與服務三項分數之評量,以及審查內容如下:
    一、 研究成果:
      (一) 專門著作:
        1、 申請升等教授者,至少要有一篇第一作者,與兩篇第一或通 訊作者之SCI(E)、SSCI、A&HCI之期刊論文發表(或被接受)。前述論文須載有國立中央大學名稱。申請升等副教授者,至少要有三篇載有國立中央大學名稱之SCI(E)、SSCI、A&HCI 期刊論文發表(或被接受),其中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代表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所指導學生為第一作者且申請者為單一通訊作者,並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期刊無此慣例者不在此限),並符合以下規定:
          (1) 申請升等副教授或109學年以前副教授申請升等教授者:須發表於申請升等五年內公告之地科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附錄-各系所教師升等代表著作重要期刊列表」中。亦得選擇適用申請升等五年內公告之附錄2-升等教授代表著作標準之規定。
          (2) 109學年(含)以後升等副教授或以副教授起聘者,擬申請升等教授時,其升等代表著作須符合申請升等五年內公告之地科院「升等教授代表著作標準」。
        3、 前述論文不包括發表在學術期刊中的期刊前言(Preface)、作者回函(Author Respondence)、論文勘誤(Corrigendum)以及評論(Comment)。
      (二) 其他研究成果:申請升等教授者,應獲四件以上產學研究計畫,其中至少二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或一件多年期專題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獲二件以上產學研究計畫,其中至少一件科技部補助執行專題研究計畫。
    二、 教學成果:
      (一) 基本授課時數:每學年教學應符合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規定中第三、六、十二條有關授課時數規定,惟專簽核准減授課程者例外。
      (二) 學生成績:依規定按時繳交。
      (三) 教學評量:不得連續兩學期有課程之教學評量分數低於3.5分。但修課人數75人以上大班課程及全英語課程之教學評量分數為3.3分。
      (四) 提出申請升等之當學期應在校實際授課。
    三、 輔導與服務成果:
      (一) 校內: 除教師新聘第一學年外,平均每學年至少擔任大學部導師或指導研究生及各類校內委員(校、院或系級)一次。
      (二) 校外: 至少滿足以下任一項:
          1、支援公/私部門行政與科技管理工作或借調服務。
          2、學術性期刊審查或擔任各類國內外學術組織主要工作人員。
          3、社會服務、擔任意見領袖、主持公共論壇等。
第三條   申請升等教師應自行擇定一篇(冊)論文為代表著作,所提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代表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二、 參考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三、 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第四條   符合前條申請升等之教師,需備齊規定資料,在規定時程內,經本所教評會審查該申請升等教師之資格是否滿足本所升等標準,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通過後方可送院審查。
第五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院教評會核備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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