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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長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所長新任續任及去職辦法

92.9.22 所務會議通過
92.10.15 院務會議通過
92.12.1 簽請校長核備通過
97.2.25 所務會議修改
97.3.4 院務會議通過
97.6.6 簽請校長核備通過
100.9.23 所務會議修改
100.11.1 院務會議通過
100.11.16 簽請校長核備通過
103.9.9 所務會議修改
103.11.25 院務會議通過
104.2.6 簽請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所長之推薦人選,由選舉產生。
    一、 選舉人資格:本所主聘專任(專案)教師。
    二、 候選人資格:本所主聘之專任(專案)副教授(含)以上教師。
第三條   本所所長任期為三年,得續任一次。
第四條   新任所長產生方式︰
    一、 現任所長或代所長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召開所務會議,進行推選作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投票人數須超過具有投票資格人數之三分之二(含)。
    二、 投票分兩階段進行:
      1、 提名投票: 由投票人就候選人中至多圈選三位,依得票高低順序選出三位。如有退出,依次遞補。
      2、 同意投票: 由投票人就被提名之候選人,行使同意投票。得票超過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含)的候選人,向校方推薦。
    三、 以上述方式需推選二至三位副教授以上教師為新任所長候選人,簽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五條   所長續任方式:
所長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向院長表明續任意願,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主持所長續任審議會議,以全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同意通過續任案。
第六條   所長去職方式︰
所長若有不適任事宜,經本所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向院長提不適任案,經院長同意後,由院長召集全所教師會議,推選一人為主席籌辦不適任案投票,並於連署案成立後二個月內完成。以全所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適任案始成立,並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予以解職,由院長建議專任(案)副教授以上教師之代理所長人選簽請校長核定,代理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院長若認為所長不適任,亦可依前項方式辦理。
第七條   現任所長聘期未滿自請辭兼,需於所務會議說明並簽請校長獲准後,再續辦理新任所長遴選程序。
第八條   辦理新任所長遴選,遇有現任所長任期屆滿無續任意願、或續任已達規定次數、或聘期內辭兼,應將現任所長排除於候選人資格之外。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經院務會議審核,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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