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
水文與海洋科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4.5.23 所務會議通過
94.11.9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94.12.6 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94.12.20 校教務會議備查
99.3.19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4.12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99.6.3 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99.6.23 校教務會議備查
100.9.23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6.5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6.14 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101.6.20 教務會議備查
101.10.11 校課程委員會決議辦理
102.9.18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1.27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01.02 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103.01.15 教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 依中央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由本所全體主聘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組成,由所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業界代表、雇主、校友、學生、家長等成員列席。 | ||
第三條 | 本會負責工作如下: | ||
一、 | 本所課程之規劃與修訂。 | ||
二、 | 協調及安排各教師所擔任之課程及授課時間。 | ||
三、 | 其他與課程及學分認定相關事宜。 | ||
第四條 | 新學期課程若與上一學年該學期課程有刪減時,任課教師需至本會說明,經會議通過方得調整。 | ||
第五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事項,須提報所務會議核備。 |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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